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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212号《互联网电视服务规范》,涉及登录、续费

导语:在现行政策框架下,通过互联网电视(OTT)平台提供传统广播电视直播频道服务,仍然属于非合规业务。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互联网电视用户服务规范》(212号文),对“套娃收费”相关的用户登录、自动续费等方面打出监管组合拳。新规要求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必须作为用户权益保障第一责任人,在登录、续费、信息管理等核心环节进行全面整改。

  根据规范要求,互联网电视终端可以向用户开放至少一种自有账号和第三方登录通道选择权。

  针对互联网比较普遍的自动续费问题,平台严禁设置默认勾选和隐藏条款诱导行为,开通服务需经用户二次确认,并在续费前5日通过短信、推送等多渠道主动提醒。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新规要求需要第三方账号个人信息授权时,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应当向用户展示授权页面,包括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名称或播出标识、第三方服务名称、授权处理的个人信息范围并提供账号选择功能。须经用户明示同意后才能处理信息,并提供一键撤回授权通道。

  此外,规范还要求平台支持用户查询近期登录、计费及观看等收视记录。同时严禁在核心业务页面嵌入未获得互联网电视集成和内容服务许可机构管理的第三方页面、二维码、应用程序、小程序、公众号、机构账号或数据接口实现核心业务功能。平台还需定期向总局报送相关内容统计数据和用户投诉数据,形成监管闭环。

  值得关注的是,这份聚焦用户服务管理的新规范,并未涉及互联网电视(OTT)直播业务的发展或管理要求。这再次明确释放信号:在现行政策框架下,通过互联网电视(OTT)平台提供传统广播电视直播频道服务,仍然属于非合规业务。

  从2023年启动“双治理”工作,到2024年深化工作成效,再到此次212号文构建长效服务规范——电视行业“双治理”工程历经三年攻坚,实现了从破题乱象到立规明责的重大跨越。新规将分散治理成果固化为制度体系,标志着互联网电视服务正式步入标准化、透明化、可持续化的规范发展轨道,为行业厘清业务边界、筑牢责任根基提供制度性保障。

【责任编辑: 苗梦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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