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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导语:11月16日,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印发了《山东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11月16日,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印发了《山东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提到,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电视节目和从事安装服务须经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不得擅自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应当向当地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省级单位可直接报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审批。

  山东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安装服务使用活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使用、安装施工及配套供应、服务维修及卫星电视节目落地收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是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家安全厅负责全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四条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电视节目和从事安装服务须经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不得擅自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

  第五条 单位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第六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单位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山东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第八条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应当向当地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省级单位可直接报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境内许可证》),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发放的《境内许可证》,应报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备案。

  第九条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

  (四)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

  第十条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山东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与国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运营机构签订的《中国境内用户收转境外卫星电视频道授权协议书》。

  第十一条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审批。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凭山东省广播电视局的批准文件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山东省广播电视局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境外许可证》),并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不得向未经批准设立的机构单位出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第十三条 个人因自用需要安装、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按照国家广电总局有关直播卫星电视节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

  第十四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包括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配套供应、服务维修、卫星电视节目落地代理及收视授权。

  第十五条 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及配套供应、服务维修、卫星电视节目落地代理和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安装服务许可证》),按照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域等事项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

  (三)有明确的服务区域及可行的服务方案;

  (四)有必要的服务资源和国家卫星电视节目(境外或境内)运营机构授权;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拟申请服务区域的范围图;

  (三)必要的服务资源和国家卫星电视节目(境外或境内)运营机构授权材料;

  (四)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资质材料;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的简历和任职文件。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境内电视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审批,发放《安装服务许可证》。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境外电视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审批。山东省广播电视局推荐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放《安装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条 单位设立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需由持有《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安装服务机构提供点对点的安装施工、服务维修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单位设立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需由持有《安装服务许可证》和取得国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运营机构委托授权的安装服务机构提供点对点的服务,使用单位和安装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备提供、安装及服务维修等内容,按照协议提供设备安装及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应当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资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当遵照国家卫星电视节目运营机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对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单位应主动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咨询。宣传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相关法规政策,介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服务规范、资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及时提供管理和服务的最新动态信息。

  (二)协助申请许可。积极协助申请单位依法办理《境内许可证》或《境外许可证》,协助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接收单位与国家卫星电视节目运营机构直接签订统一版本的《中国境内用户收转境外卫星电视频道授权协议书》。

  (三)服务保障。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在办理《境外许可证》后,配合卫星电视节目运营机构按照三统一(统一信号、统一协议、统一授权)的原则向接收单位开通节目信号,确保正常接收,并和接收单位协商维保年限及资费,在维保年限内维护设施和保障接收安全。

  第二十四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只能向持有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单位提供卫星设施安装服务及配套供应,提供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需具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核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从合法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进货。

  第二十五条 持有《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安装服务机构,不得向未持有《安装服务许可证》的机构转让或为其代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授权未持有《安装服务许可证》的机构代为实施安装服务活动,不得为违法违规节目信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第四章 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接收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境内许可证》或《境外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单位、接收地址、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禁止擅自扩大传输范围、挪用接收设备。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宾馆酒店,可以通过其内部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向客房以外的大堂、餐厅、健身中心、酒廊等其他公共区域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经批准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教育科研等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其规定接收范围以外的场所。

  第二十八条 有线电视网络及其他各种信息网络未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不得传送和接收境外电视节目。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对全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使用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执法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责任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制度、配齐监管力量、保障工作经费,依法对辖区内卫星地面设施设立使用及安装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执法。

  第三十条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每年对市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县(市、区)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 苗梦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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