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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再出手!OTT五大整治方向,直播、短视频、launcher在列

导语: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正式下发了《关于对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开展“清朗视听”内容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各集成平台规范互联网电视平台与内容建设,推动互联网电视合规有序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近期,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暨IPTV“清朗视听”专项整治之后,也正式下发了《关于对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开展“清朗视听”内容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各集成平台规范互联网电视平台与内容建设,推动互联网电视合规有序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该专项整治内容主要涉及:软硬件终端产品的核查;平台节目管理是否合规;业务开展是否合规;终端管控是否合规等五个方面。在具体业务上涉及直播服务、短视频、launcher、应用商店等诸多历次文件所提到的管控内容。专项整治结果将作为平台相关许可证换发或申领的重要依据。

  以下为本次互联网电视“清朗行动”的专项整治内容:

  整治内容:

  1、核查集成平台推出的软硬件终端产品情况。

  具体包括:

  1)查清集成平台推出的硬件终端产品的型号、合作厂商、累计激活终端数、最近1个和6个自然月活跃终端数,是否已在“互联网电视客户端号码管理平台”申领号码及号码段范围。

  2)查清集成平台推出的软件APP的名称、月活用户数、主要功能及对应合作厂商,是否已报总局进行内容安全评估,是否已在“互联网电视应用软件白名单系统”中进行过登记。

  点评:

  互联网电视客户端号码管理平台/互联网电视应用白名单系统于2019年发布、2021年正式上线,是总局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电视行业发展的举措。在此基础上,此次整治着重强调了互联网电视软硬件终端产品的清查要求,特别是第一次提到月活跃数据,这对于明确OTT用户究竟有多少、用户数如何计算等问题,对于一直缺少官方权威数据的OTT行业来说非常关键。而这,也将影响到接下来广告主、资本方等对整个大屏市场的评估与判断。

  整治内容:

  2、核查集成平台节目管理是否合规。

  具体包括:

  1)节目是否全部来源于经过广电总局审批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

  2)是否传播违反内容审核标准、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错误的节目。

  3)是否传播违反广播电视播出管理规定的节目,如未经政府部门批准引入的境外节目;未经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未按电视台标准制作审核播出的综艺节目、纪录片等;未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网络视听节目上线备案号的网络视听节目。

  4)是否传播未按要求在片头标许可证、备案号的节目。

  点评:

  这部分内容,除了第2条刚在不久前IPTV的“清朗视听”专项整治中被提及,其他要求则基本上延续了2020年12月总局下发的284号文当中的内容。显然,大屏的可管可控依旧是明确的红线。而核查内容的连贯性,也意味着大屏内容管理越来越成熟。

  整治内容:

  3、核查集成平台业务开展是否合规。

  具体包括:

  1)是否存在广播电视频道直播或延时直播的情况。

  2)是否存在将点播节目串编后以轮播频道形式播出的情况。

  3)开展短视频业务是否符合《关于加强互联网电视短视频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

  4)是否开展游戏直播、秀场直播、电商直播、聊天室等新业务,推出新业务是否报总局进行过业务安全评估。

  点评:

  关于电视直播,是自2014年的181号文以来就明确禁止的,之后也在如81号文、284号文中多次强调。只不过,产业从未停止过对直播的尝试。尤其近两年,OTT厂商与各地广电合作,在不少地区上线了直播业务。对于这种OTT+DVB新形式,在此次专项整治中是否会受到影响,尚未可知。另外,本次核查明确提到电视频道直播,是否会意味着对于其它节目直播等有一定程度的放开?

  关于轮播频道,在284号文,以及2021年的整改要求中,也都曾被反复提及。此次与直播频道一样,依然也在重点核查业务之列。但不可忽视的是,将节目串在一起播出,甚至利用AI技术将节目进行聚合,用户客观需求是存在的,轮播频道的定义存在调整和优化空间。

  关于短视频这一近两年火热的大屏业务,自2021年12月下发223号文以来,就已经为短视频进入大屏的规范发展开启了正式通道,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由于在内容审核方面难度更大,短视频或将长期作为重点监管的业务。

  此外,对于秀场直播、电商直播等业务的核查要求,同样也是284号文要求的延续。对于这类新业务的开展,如何保证合规,是产业要重点关注的。有规定总比无规定强,预计这类新业务会在OTT迎来较大发展空间。

  整治内容:

  4、核查集成平台对互联网电视终端的管控是否合规。

  具体包括:

  1)终端launcher的控制权是否由集成平台唯一掌握。

  2)终端应用商店是否由集成平台唯一掌握。

  3)终端上的应用软件(包括预装软件和应用商店内可供下载的软件)是否存在内容安全隐患,视听类软件是否由经过审批的互联网电视持证机构推出。

  4)终端或软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收集用户信息的行为。

  点评:

  前3条依然是284号文中要求内容的重申。虽然客观上终端厂商存在掌控权,但Launcher和应用商店依旧是监管重点。而第4条关于违法违规收集用户信息,则是顺应如今大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趋势的新要求。

  对大屏行业来说,数据运用重要,但数据安全同样重要,尤其《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实施以来,如何合理地管理和应用数据,将是产业接下来的重要课题,这将直接关系到业务的精细化运营与商业营收。

  整治内容:

  5、其他违反互联网电视管理规定的问题。

  针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方于6月完成自查,7月由总局和相关各省局进行核查,7月31日前将核查和整改情况报网络司。

  同时专项整治结果将作为集成平台相关许可证换发和申领的重要依据。

  小结:

  暨IPTV之后,OTT的“清朗视听”整治要求也正式出台,两个文件结合,几乎覆盖了基于专网与公网全部的家庭电视用户。

  从OTT的“清朗视听”内容来看,基本还是屡次强调的老问题。其中,对于激活终端数、活跃终端数的核查,对于互联网电视行业的发展非常重要。毕竟,互联网电视领域现在缺少一个正确的官方权威数据。

  同时,结合前不久信通院发布的《OTT终端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报告(2022年)》随着互联网电视用户的增加以及应用的广泛,结合电视本身的特殊影响力,未来基于电视终端的数据安全、信息安全将越来越受到关注。

【责任编辑: 徐亚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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