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点:
·统计的管理对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广播电视单位,网络视听服务的法人单位
·数据统计的责任人明确,“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
·统计方法明确为“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
·大数据和样本统计之争,以及个人隐私的考量
4月1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6号令《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强调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对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收视率被视为电视节目和广告交易的通用货币。早在2010年,人民日报就曾连发三篇深度报道揭秘收视率造假问题。近几年来,收视率造假新闻屡屡冲击新闻版面。在本次总局发布6号令后,《人民日报海外版》在4月17日刊登署名文章,认为此次6号令发布,以及此前一系列组合拳的打出,“对营造电视产业健康发展的生态环境起到良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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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总局发布6号令,从收视率统计的管理对象范围、数据责任归属和统计方法都做了界定,涉及的机构和影响较为深远。
《规定》在“总则”部分涉及到两大主体,第一大主体是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第二大主体是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统计等一系列活动;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统计。
a.关于“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规定》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职责表述是,“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统计资料(包括大数据统计资料)的广播电视行业统计活动”。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又分为两种权限范围: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统计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统计。
b.关于“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
《规定》中明确表示,
“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是指从事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业务活动的各类法人单位”。
因此,该规定名称中虽然仅显示“广播电视行业”,但实际该规定中统计的管理对象包括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这说明,“网络视听节目”的数据监测和“广播电视”处于同一管理体系中。
《规定》还提出,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综合统计工作”。
这句话翻译过来就是——广播电视单位、网络视听服务机构要做好自家数据统计工作。
《规定》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并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完善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在这一条中,明确提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如果翻译过来,就是广播电视单位、网络视听机构统计并向上级主管单位提报自家数据这件事,是“一把手”工程。“第一责任”这四个字的分量很重。
《规定》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对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这一条明确提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来统筹统计工作,相当于对统计方法提出了要求。与“大数据统计”相对的统计方法,是“样本统计”。
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网转载《人民日报》的报道《广电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试运行》。该报道显示,
12月26日,由国家广电总局委托广播电视规划院基于自主技术建设的“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体系”正式开通试运行。不同于传统的基于在样本户基础上的收视率统计方式,这个“全网络、全样本、大数据、云计算”的节目收视综合评价体系,不仅更适用于当前电视节目观看方式多渠道、多样化的新趋势,而且通过数据抗污染能力的提高,有望从根本上治理收视率造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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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委副主任杜百川分析了传统样本户数据采集的局限,他认为,
“随着科技发展和观众收看节目方式的多样化,原有的样本户采集方式不仅样本户规模有限,而且在统计渠道和方式上也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当时的信息显示,
系统初期已汇集超过4000万有线电视和IPTV样本用户收视数据、全面涵盖直播、回看、点播等多种收视方式的基础上,未来将逐步扩展至数亿级样本规模,实现样本全覆盖。超大规模海量数据将深度反映用户对广播电视节目收视内容和收视方式的多元化需求”。
一年之后,2019年12月17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正式上线。公开信息显示,
广电总局新上线的中国视听大数据系统的数据范围和对象来自全国1.4亿有线电视、IPTV用户直播收视行为数据,数据清洗规则是来自《电视收视数据清洗规范》,电视剧的统计范围是黄金时段19:30—21:50,相关指标为统计周期内有关剧目每集综合收视指标均值。
如此看来,经过一年的试运行,该系统的数据统计领域依然为“有线电视和IPTV”,统计范围从4000万拓展到了1.4亿,正式上线之时的统计项目为“直播行为收视数据”。
该系统还设置了面向未来的全新定位,
将全面覆盖有线电视、直播卫星、IPTV、互联网电视以及网络视听领域等不同传播渠道,并提前预设了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5G移动应用大趋势下的新定位、新模型。
由此看出,该系统将不止于对“有线电视和IPTV”进行全量数据的统计,还将涵盖直播卫星、网络视听等多种不同渠道,并考虑到了全国一网整合与5G应用。
2018年,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导师柯惠新教授在《收视率调查视角下的大数据与抽样数据》中,对抽样数据和大数据的优势和局限性分别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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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中,柯惠新教授分析认为,“抽取有代表性的样本,通过观察、记录这些样本的收视情况,来对总体观众的收视情况进行统计推断,只要采用科学的抽样方法保证了样本的代表性和合适的样本量,其推断结果就是有理论保证的”,但是“随着当前传播环境的发展,收视率调查的确需要用更大规模的样本去刻画更精细和更多元的收视行为,因为抽样数据的精度和样本量是高度相关的”。
柯惠新教授在肯定大数据优点的同时,也认识到,“全量的电视大数据其实是‘部分全量’的数据孤岛”,“电视大数据是终端收视数据,不是个人收视数据”,“电视大数据是终端收视数据,不是个人收视数据”。
可以肯定的是,收视统计数据是需要进行第三方监管和规范的,并且应该顺应用户收视习惯的多元化趋势,建立多维度的收视评价指标。此外,在数据统计的过程中,涉及到用户隐私,这当中如何平衡界限,也将是未来收视统计要面临的重要议题。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提出,“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统计数据以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地方性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可以预见,该《规定》不仅仅会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广播电视单位”,“网络视听服务机构”有直接的影响,也会对广电和网络视听行业的相关数据调研机构产生影响,其影响领域包括数据统计方法和数据评估维度等诸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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